作者:李夏薇
1995年6月8日,美國專利局(以下簡稱USPTO)修改了U.S. Patent Act of 1952,正式推出了獨具特色的專利制度--臨時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根據美國專利法(35 U.S.C.)第111條b款和119條e款規定,申請人在USPTO提交臨時申請后,等同于擁有《巴黎公約》規定的專利申請在美國享有12個月優先權的相同權利。
官費:
大實體:USD 300.00 (生效時間為2020年10月2日)
申請文件:
1. USPTO Cover sheet 及表格PTO/SB/16;
2. 專利內容描述,說明書及必要附圖即可??梢圆惶峤粰嗬?;
3. 全部發明人姓名;
4. 發明人常住地;
5. 代理律師或機構的名字和注冊號碼及申請人案號(如有);
6. 有效聯系地址;
7. 請列出任何美國政府機關是該專利的利益相關者(如有)。
☆ 如果未按時遞交USPTO Cover sheet和/或官費,會被要求補正并產生滯納金USD 60.00。(適用于大實體)
☆ 在遞交后專利有效期12個月內,如需要對發明人信息做出修改,需要繳納手續費USD 50.00。(適用于所有申請,無小/微實體折扣)
☆ 臨時申請的專利描述文件如超過100頁,需要繳納超頁費。每50頁需要額外繳納USD 420.00。(適用于大實體)
USPTO的審查員不對美國臨時申請專利進行實審,所以臨時申請不會被授權從而成為真正的專利。申請人需要在12個月有效期內將臨時申請轉為美國正式申請。需要注意的是,臨時申請的12個月有效期不可延期。申請人若因任何非故意的原因錯過了官方時限未能提交相關正式申請,可以在臨時申請的申請日起算的14個月內向USPTO提交恢復請求。
此外,美國臨時申請還有以下需要申請人注意的地方:
1. 美國臨時申請無實審,所以在提交后沒有修改實體內容的機會,同時也無需提交任何信息披露聲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但是由于后續相關的正式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必須得到臨時申請所提交內容的支持,所以申請人同樣需要對臨時申請提交的內容進行嚴格把關;如果申請人在12個月內發現內容需要進行修改,可以重新提交一個新的臨時申請;
2. 不可以要求任何美國或海外的專利申請作為優先權;
3. 內容描述部分可以使用非英語語言進行提交,不需要后補譯文;
4. 不適用于外觀專利;
5. 美國臨時申請和其相關的正式申請之間,至少要有一名共同發明人;
6. 無需提交發明人聲明Oath or declaration;
7. 美國臨時申請若未轉成正式申請,不會被公開;
上述內容為筆者在實際工作經驗中總結,僅供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參考。在實際作業中,請以官方網站上發布的相關信息及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