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邀加入致力于機器人發明創造權利歸屬探索的全球律師聯盟,唯一代理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系統“DABUS”作為發明人在中國的專利申請,親密接觸了這位知識產權圈的新晉“名人”。
DABUS是誰?那讓我們簡單了解一下這位“名人”吧。
DABUS是美國人工智能專家史蒂芬?L?泰勒(Stephen L. THALER)博士研發的一款新型的AI系統,其具有人工的而非生物的神經網絡,能夠將簡單的概念自主地組合成更復雜的概念,從而引發一系列的記憶,并最終表達這些想法的預期結果。換句話說,DABUS具有類似于人腦的獨立的思考能力和創作能力,通過其內部存儲的大量數據以及類似于人腦的智能運算體系,DABUS能夠獨立地形成新的發明創造,產生人類預期之外的創造性成果。
哇,DABUS還是蠻厲害的呢。
為此,泰勒博士將DABUS獨立創作出來的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申請了專利。由于DABUS才是對這些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定作出創造性貢獻的那一位,為此,在各國和各地區的專利申請(包括相關的PCT國際申請)中,泰勒博士都試圖將DABUS登記為發明人,而泰勒博士自己則作為專利申請人,以期DABUS作出的發明創造能夠通過專利體系的審查,并最終獲得保護。
但是,問題來了。
將DABUS登記為發明人這一舉動似乎遭遇到了普遍的反對,從而面臨著巨大的障礙。歐洲專利局(EPO)、美國專利局(USPTO)、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德國專利商標局(GPTO)、中國臺灣智慧財產局(TIPO)等基本上都以DABUS不是自然人為由,拒絕將DABUS登記為發明人。雖然這些案件還在上訴或擬定上訴,并未最終形成定論,但是AI系統的迅猛發展僅僅是近十幾年的事情,而在傳統的知識產權司法體系下,將AI系統登記為發明人的阻礙更是可想而知。目前,只有國際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相關的PCT國際申請中將DABUS登記為了發明人。
實際上,DABUS也去了日本、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印度、加拿大等國,并且DABUS也來到了中國。
目前,日本專利局(JPO)、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以色列專利局(IPO)、澳大利亞專利局(APO)、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管理總局(CGPDTM)、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還尚未對DABUS的發明人身份是否適格的問題進行審查。
那,讓我們看看DABUS在中國的情況吧。在相關的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請求書中,DABUS也被請求作為發明人予以登記,同時明確聲明DABUS是AI系統。但是,近期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就DABUS的發明人身份問題簽發了補正通知書,指出將DABUS作為發明人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以及《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節的規定。
但是,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不遠的將來,AI系統獨立作出發明創造的現象會越發普遍,那么誰來保護AI系統創作出來的發明創造,鼓勵AI研發的積極性,保護AI系統權利人的切身利益?這無疑將是各國和各地區都不得不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當前的司法體系顯然在這個方面還沒有做好準備。
如何看待DABUS作為發明人這一問題?DABUS何去何從?讓我們拭目以待……
作為“DABUS”案件在中國的專利代理機構,隆天知識產權一直秉承“專業精神、精細服務”的宗旨,以精湛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精神為客戶的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保駕護航。時代在召喚,在面臨新問題、新挑戰時,隆天將作為中國知識產權代理行業的一支生力軍,為推進中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而努力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