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林博士 合伙人、駐日本辦事處代表、資深專利代理師
隨著中國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有些中國企業已開始關注日本市場。隨之在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上,也不僅僅停留在獲取權利拿到證書上,開始考慮維權、訴訟等的應對。這些年來,本人對日本實用新型制度、特許無效宣告等進行過介紹。在此,本文針對日本知識產權訴訟情況進行簡單介紹,并將重點放在特許(發明專利),以方便初步了解日本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特許保護制度:
提到日本特許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1885年(明治18年)設立專賣特許所,同年4月18日制定了專賣特許條例,并實施。特許證第1號是京都府的個人所申請的防銹涂料及涂料的發明,由此開啟了保護發明創造的元年。
現行特許法是基于專賣特許條例而形成,于1959年(昭和34年)成立。之后基于技術革新和時代變化,經歷了多次修改。
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9年,主要涉及特許侵權訴訟的相關規定的修改。具體來說,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1、創立技術專家開展現地調查的制度
當存在特許侵權可能性的情況下,中立的技術專家可查訪該疑似侵權方的工廠等,對特許權的侵權證據進行必要的調查,并向裁判所提出報告書。
2、對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的補充修訂
針對侵權所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當中,超過權利人生產能力而被否定賠償的這一部分,視為權利人對侵權方許可了特許實施的特許實施許可費而可請求賠償。
本次法修改的過程中,雖然也廣泛討論了是否導入懲罰性賠償的問題,但最終基于各方面原因而沒有導入該項規定。
訴訟制度:
雖然日本特許制度設立相對較早,但知識產權專門裁判所(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卻是相對較晚。知識產權專門裁判所設立前,是在裁判所的內部,設立知識產權訴訟對應的專門部門。東京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是基于2004年6月通過的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設立法,而于2005年4月1日才成立。當前,對于特許權等(包括特許權、實用新型權、半導體集成電路權、有關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等技術類)的訴訟,分別由大阪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裁判所管轄,東京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作為上訴裁判所。非技術類的外觀設計權、商標權、除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外的著作權等訴訟,是由日本全國50處的地方裁判所管轄。
訴訟程序上,日本采用三審制:
一審:對于訴訟賠償目標額不超過140萬日元的民事訴訟由簡易裁判所擔當,但大多訴訟基本超過該訴訟賠償目標額,而由地方裁判所管轄審理。
二審:對于地方裁判所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不服判決時,可向高等裁判所上訴。
三審:對于上訴裁判所的判決不服時,可向最高裁判所提起再上訴。
不論是哪級裁判所,審理當中,分兩個階段進行審理。即,第一階段:對是否侵權的審理;第二階段:對于審理結果認定為侵權的情況下,進行損害賠償額的認定審理。裁判所在審理結果認定為侵權的情況下,進行和解勸告,有時也會指定和解日。
在此,與中國法院不同的是,日本裁判所可對特許有效性進行判定。由此,日本對特許是否有效的問題,既可向特許廳申請無效宣告,也可在訴訟中,向裁判所進行特許無效的抗辯。
訴訟現狀:
2009年日本特許年申請35萬件,2017年日本特許年申請31.8萬件,2018年年申請31.3萬件,申請量呈緩慢減少的趨勢,但從總量來說,是繼中國、美國之后的申請大國。
2017年,美國特許相關訴訟案有1.6萬件。相對于申請數量而言,日本特許相關訴訟案是少之又少,僅158件。從圖1、圖2中可知,2018年日本知識產權產權訴訟案一審的受理量僅490件,一審審結周期為12.3個月,二審的受理量僅95件,二審審結周期為7.7個月。
從訴訟成本來說,相對于同樣是申請大國美國的100萬美元至600萬美元,日本一審平均費用30萬美元至50萬美元。
就訴訟中有無無效抗辯來說,2014年至2018年間統計數據的圖4中可知,僅27%的案件訴訟中未主張無效抗辯,結果上來說,無效抗辯取得成功的案件占總體的16%左右。
2014年至2018年間的訴訟案件而言,判決占比為68%,和解為32%,從賠償額來說,從圖4、圖5可知,不論是和解還是判決,由于日本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相對來說賠償額偏低。
以下數據引自2020日本知財高等裁判所年度報告。
圖1: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結案件數及平均審理時間(日本全國地方裁判所一審)的年度變動表
圖2: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結案件數及平均審理時間(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上訴二審)的年度變動表
圖3: 2014年至2018年間的訴訟中特許無效抗辯的情況
圖4: 2014年至2018年判決賠償額的分布
圖5: 2014年至2018年和解賠償額的分布
本人自1998年來日本學習工作,已有22年,總體來說,日本企業對于知識產權較為重視,尤其是在申請授權方面和如何規避他人權利方面,投入資金及人員,舍得成本,但對于發起民事訴訟,知識產權部或者應該說企業高層持非常謹慎的態度,但這不意味著不積極開展維權活動。發現侵權時,絕大多數的情況通過發送警告函,甚至有些是通過發送郵件,電話警告,進而相互協商,達成了訴前和解。